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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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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O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 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
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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