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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建筑机械生产供应商、各地相关社团等。
个人会员: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验的,从事教学、理论研究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批准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本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发展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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