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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以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为主要会员单位,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 备管理专业性的、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在设备管理专业方面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与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建筑机械租赁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上受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1号富成大厦705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国内外建筑机械管理、使用及租赁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发展。

(三)组织制订建筑机械租赁市场规则,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

(四)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进行全国性的设备租赁与调剂服务活动;增进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和广大机务战线职工的技术素质。

(六)为会员提供工程建设信息、建筑机械租赁需求信息;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承办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建筑机械生产供应商、各地相关社团等。

个人会员: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经验的,从事教学、理论研究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

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经批准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本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发展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信息;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并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功。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经2 0065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自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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